
李俊刚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过敏死亡系意外 保险公司当理赔
2011-08-16 17:16:51 来源:
投保人因药物过敏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就原告陈某、刘某甲、刘某乙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判处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100000元。
2009年7月14日,受害人刘某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投保了两份《鸿福卡A》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每份100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为2009年7月15日至2010年7月14日,保险金额每份意外伤害50000元,意外医疗10000元。2010年3月17日下午,刘某因感冒前往诊所就诊,在静脉输液过程中因药物过敏导致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受害人妻子陈某、女儿刘某甲、父亲刘某乙即原告方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但被告以药物过敏死亡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原告方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刘某的死亡不属于其自身疾病导致,其意外死亡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特征,也不符合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情形,遂作出上述判决。
- 大家都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施行以来,备受全社会的关注。不可否认,这部法律为公民人身、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