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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输卵管被切除 昔日情郎签字成被告
2011-08-19 16:51:03 来源:
“他凭什么签字同意切除我的输卵管?”带着这样的疑问,王某将昔日同居男友宋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宋某2005年3月相识后同居生活,在双方同居期间王某因宫外孕在睢宁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宋某在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署“同意左侧输卵管切除”。后双方因故分手。
2009年4月,王某以医院未经其本人及家属同意擅自切除左侧输卵管,严重侵犯其权益为由,将睢宁县某医院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医院付给王某人民币8000元的协议。2010年10月,王某以宋某无权在手术同意书签字将其输卵管切除,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虽然主张其与宋某之间系同居关系,宋某无权在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其擅自签字造成其左侧输卵管切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从本案事实分析看,当时医院要求病人家属签字时,王某的家人协商一致认为应由与王某同居的宋某签字。而王某手术期间双方系同居关系,虽然两人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但其两人当时毕竟具有较为亲密的人身关系,且对宋某签字的事实王某亲属一致认可。故在此前提下,宋某在相关术前同意书上签字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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