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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因病过世 丈母娘告女婿分割遗产
2011-09-06 15:00:02 来源:
9月5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丈母娘告女婿的继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叶某人民币6500元。
一审法院查明被继承人涂某系原告叶某之女,其生前与被告朱某系夫妻关系,其于2010年8月17日死于江西中寰医院。2010年8月18日经协商,医院同意赔偿被告86000元。另查明,被继承人涂某住院治疗费用12498.4元,扣除已报销部分,被告实际负担6483元,并花费运尸费900元,丧葬费15000元。被告称尚有其他开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原告原有5个子女,被继承人涂某去世后,其靠其他四子女供养维持生活。被继承人与被告共同生活并育有三个子女,其中尚有两个子女尚未成家也无固定收入。诉讼过程中,三子女表示考虑到家庭困难,均不愿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该86000元可全归被告朱某所有。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原被告作为死者涂某的近亲属,均有权依法分割该86000元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虽具有遗产性质,但不能完全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来进行平均分配,应充分考虑到权利人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亲密程度、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因素后合理分配。
涂某因病去世,造成家庭残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其一起生活的丈夫及子女,且其中有两子女未成家无固定收入,被告朱某尚有年迈母亲常年需要供养和医治,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原告叶某依靠四子女供养维持着正常生活。本案中该笔赔偿款在分割时应当扣除已实际开支的医药费、运尸费、丧葬费等,即在人民币63617元的基础上进行分配,该笔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利人有5人,若平均分配,每人可分得12732元。考虑到权利人的生活情况、经济条件以及其与被继承人的共同生活亲密度后,法院认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酌情考虑为宜。因此判决被告朱某给付原告叶某人民币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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